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 0 0 2 年3 月1 日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的通知
建標[2002]7 號
根據我部《關于印發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第二批)的通知》(建標[1998]244 號)的要求,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的《巖土工程勘察規范》,經有關部門會審,批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021 2001,自2002 年3月1 日起施行。其中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 94 于2002 年12 月31 日廢止。
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建設部綜合勘察研究設計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前言
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建標[1998]244 號文的要求,對1994 年發布的《國標巖土工程勘察規范》的修訂。在修訂過程中,主編單位建設部綜合勘察研究設計院會同有關勘察、設計、科研、教學單位組成編制組,在全國范圍內廣泛征求意見,重點修改的部分編寫了專題報告,并與正在實施和正在修訂的有關國家標準進行了協調,經多次討,論反復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見稿》、《送審稿》經審查報批定稿。
本規范基本上保持了1994 年發布的《規范》的適用范圍、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作了局部調整,F分為14 章:1.總則;2.術語和符號;3.勘察分級和巖土分類;4.各類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5.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6.特殊性巖土;7.地下水;8.工程地質測繪和調查;9.勘探和取樣;10.原位測試;11.室內試驗;12.水和土腐蝕性的評價;13.現場檢驗和監測;14.巖土工程分析評價和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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