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開挖后是否有進一步風化的特性;
3.3 土的分類和鑒定
3.3.1 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沉積的土,應定為老沉積土;第四紀全新世中近期沉積的土,應定為新近沉積土。根據地質成因,可劃分為殘積土、坡積土、洪積土、沖積土、淤積土、冰積土和風積土等。土根據有機質含量分類,應按本規范附錄A 表A.0.5 執行。
3.3.2 粒徑大于2mm 的顆粒質量超過總質量50%的土,應定名為碎石土,并按表3.3.2 進一步分類。
3.3.3 粒徑大于2mm 的顆粒質量不超過總質量的50%,粒徑大于0.075mm 的顆粒質量超過總質量50%的土,應定名為砂土,并按表3.3.3 進一步分類。
3.3.4 粒徑大于0.075mm 的顆粒質量不超過總質量的50%,且塑性指數等于或小于10 的土,應定名為粉土。
3.3.5 塑性指數大于10 的土應定名為粘性土。
粘性土應根據塑性指數分為粉質粘土和粘土,塑性指數大于10,且小于或等于17 的土,應定名為粉質粘土;塑性指數大于17 的土應定名為粘土。
注:塑性指數應由相應于76g 圓錐儀沉入土中深度為10mm 時測定的液限計算而符。
3.3.6 除按顆粒級配或塑性指數定名外,土的綜合定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特殊成因和年代的土類應結合其成因和年代特征定名;
2 對特殊性土,應結合顆粒級配或塑性指數定名;
3 對混合土,應冠以主要含有的土類定名;
4 對同一土層中相間呈韻律沉積,當薄層與厚層的厚度比大于1/3 時,宜定為“互層”;厚度比為1/10~1/3 時,宜定為“夾層”;夾層厚度比小于1/10 的土層,且多次出現時,宜定為“夾薄層”。
5 當土層厚度大于0.5m 時,宜單獨分層。
3.3.7 土的鑒定應在現場描述的基礎上,結合室內試驗的開土記錄和試驗結果綜合確定。土的描述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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