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7 基坑工程勘察,應進行環境狀況的調查,查明鄰近建筑物和地下設施的現狀、結構特點以及對開挖變形的承受能力。在城市地下管網密集分布區,可通過地理信息系統或其他檔案資料了解管線的類別、平面位置、埋深和規模,必要時應采用有效方法進行地下管線探測。
4.8.8 在特殊性巖土分布區進行基坑工程勘察時,可根據本規范第6 章的規定進行勘察,對軟土的蠕變和長期強度,軟巖和極軟巖的失水崩解,膨脹土的膨脹性和裂隙性以及非飽和土增濕軟化等對基坑的影響進行分析評價。
4.8.9 基坑工程勘察,應根據開挖深度、巖土和地下水條件以及環境要求,對基坑邊坡的處理方式提出建議。
4.8.10 基坑工程勘察應針對以下內容進行分析,提供有關計算參數和建議;
1 邊坡的局部穩定性、整體穩定性和坑底抗隆起穩定性;
2 坑底和側壁的滲透穩定性;
3 擋土結構和邊坡可能發生的變形;
4 降水效果和降水對環境的影響;
5 開挖和降水對鄰近建筑物和地下設施的影響。
4.8.11 巖土工程勘察報告中與基坑工程有關的部分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與基坑開挖有關的場地條件、土質條件和工程條件;
2 提出處理方式、計算參數和支護結構選型的建議;
3 提出地下水控制方法、計算參數和施工控制的建議;
4 提出施工方法和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問題的防治措施的建議;
5 對施工階段的環境保護和監測工作的建議。
4.9 樁基礎
4.9.1 樁基巖土工程勘察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查明場地各層巖土的類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變化規律;
2 當采用基巖作為樁的持力層時,應查明基巖的巖性、構造、巖面變化、風化程度,確定其堅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質量等級,判定有無洞穴、臨空面、破碎巖體或軟弱巖層;
3 查明水文地質條件,評價地下水對樁基設計和施工的影響,判定水質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