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9 邊坡巖土工程勘察報告除應符合本規范第14 章的規定外,尚應論述下列內容:
1 邊坡的工程地質條件和巖土工程計算參數;
2 分析邊坡和建在坡頂/坡上建筑物的穩定性,對坡下建筑物的影響;
3 提出最優坡形和坡角的建議;
4 提出不穩定邊坡整治措施和監測方案的建議。
4.8 基坑工程
4.8.1 本節主要適用于土質基坑的勘察。對巖質基坑,應根據場地的地質構造/巖體特征、風化情況、基坑開挖深度等,按當地標準或當地經驗進行勘察。
4.8.2 需進行基坑設計的工程,勘察時應包括基坑工程勘察的內容。在初步勘察階段,應根據巖土工程條件,初步判定開挖可能發生的問題和需要采取的支護措施;在詳細勘察階段,應針對基坑工程設計的要求進行勘察;在施工階段,必要時尚應進行補充勘察。
4.8.3 基坑工程勘察的范圍和深度應根據場地條件和設計要求確定?辈焐疃纫藶殚_挖深度的2~3 倍,在此深度內遇到堅硬粘性土、碎石土和巖層,可根據巖土類別和支護設計要求減少深度?辈斓钠矫娣秶顺鲩_挖邊界外開挖深度的2~3 倍。在深厚軟土區,勘察深度和范圍尚應適當擴大。在開挖邊界外,勘察手段以調查研究、搜集已有資料為主,復雜場地和斜坡場地應布置適量的勘探點。
4.8.4 在受基坑開挖影響和可能設置支護結構的范圍內,應查明巖土分布,分層提供支護設計所需的抗剪強度指標。土的抗剪強度試驗方法,應與基坑工程設計要求一致,符合設計采用的標準,并應在勘察報告中說明。
4.8.5 當場地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在基坑開挖過程中需要對地下水進行治理(降水或隔滲)時,應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
4.8.6 當基坑開挖可能產生流砂、流土、管涌等滲透性破壞時,應有針對性地進行勘察,分析評價其產生的可能性及對工程的影響。當基坑開挖過程中有滲流時,地下水的滲流作用宜通過滲流計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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