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
DL 428-91
電力系統自動低頻減負荷技術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1991-10-30批準 1992-04-01實施
1 總則
1.1 按照《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的要求,電力系統必須合理安排自動低頻減 負荷的順序及所切負荷數量。當系統全部或解列后的局部出現有功功率缺額時, 能夠有計劃地按頻率下降情況自動減去足夠數量的較次要負荷,以保證系統安全 運行和向重要用戶的不間斷供電。
1.2 本技術規定對系統自動低頻減負荷的基本要求,裝置的配置、輪數、每輪起 動頻率值及人為附加延時的整定、每輪所切負荷數量以及整定計算的基本內容作 了原則規定或提出了推薦意見,但鑒于各區域電力系統中,發電機組的組合(水、 火、核電機組及電廠容量大小及比重,機組對異常頻率的適應性等)、電網結構和 運行方式等有較大的不同,因而在實際執行中需結合具體系統情況運用。
1.3 電力系統的自動低頻減負荷方案,應由系統調度部門負責制定并監督其執 行,調度部門應定期和當系統條件有重大變動時,對其進行重新審定。為了累積 經驗,需要做好每次重大有功功率缺額事件或事故后的分析總結工作。
1.4 各級供電部門應負責按方案要求具體實施。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的數量需隨 系統電源投產容量的增加而相應地增加。
1.5 事故手動低頻減負荷是自動減負荷的必要補充,當電源容量恢復后,應逐步 地手動或自動地恢復被切負荷。與此有關內容均需在相應的調度運行規程中予以 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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