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是經濟發展的動力,而能源利用活動同時也是環境污染的主要來源。近十幾年來,伴隨著可持續發展這一主題,全球性環境問題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1992年和2002年分別在里約熱內盧和約翰內斯堡召開了兩次環境與發展大會,針對臭氧層破壞、全球氣候變化、荒漠化破壞等重要環境議題,先后制定了《蒙特利爾議定書》、《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荒漠化防治公約》等國際條約,號召和協調世界各國共同努力保護地球環境。環境保護對能源發展的影響將比以往更加顯著和更加廣泛。
回顧我國近年來的發展歷程,在實現經濟快速增長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例如水污染問題和城市大氣污染問題。隨著我國經濟規模的不斷擴大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的能源需求在今后幾十年的發展進程中還將長期維持繼續增長態勢,面臨的環境保護任務仍然十分艱巨。發達國家在與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類似的階段,走過的是“先污染后治理”之路,單純追求經濟目標的發展模式造成了十分嚴重的環境污染,付出了昂貴的健康和經濟代價。今天我國的能源與環境發展面臨更多的選擇,分析發達國家在解決能源環境問題上的經驗教訓,對制定適合國情、適應新形勢的能源環境戰略,促進我國能源、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發達國家在能源環境問題方面的經驗教訓
1.1 美國排污權交易與大氣污染治理
美國通過國內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政策降低減排成本、推動大氣污染治理的經驗值得借鑒。美國于1970年通過《清潔空氣法案》,在該方案中美國環保局制定了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實施行動計劃,在每個行動計劃中,都要求公司的排放必須在規定的總量以下。但到20世紀70年代中期人們發現,許多州并沒有按照制定的時間表達到國家規定的大氣標準。環保局規定未實現達標排放的州不能再建立新的排放源,因此這些地區的新項目有可能因為得不到批準而無法上馬,這樣就產生了環境保護與經濟增長之間的矛盾。于是在1977年引入了補償制,這是最早的排污權交易制度。補償制允許未達標地區的新上項目可以通過替代現有企業完成減排任務而得到相應的排污權。1979年,美國環保局公布了一項名為“州執行計劃中推薦使用的排污削減替代” 的政策,提出了所謂的“氣泡政策”,規定企業可以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減排量額度,或者與其他企業打捆一起在總體上實現減排目標。在運用了一段時期以后,美國認識到排污許可證必須市場化,才能提高運行效率。例如在總量分配體系中,由于交易對象是同質的,可以形成較大的市場,有更多的買方和賣方參與,所形成的市場將更接近于理論中的競爭性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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