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氣候變化對日本國內能源環境政策的影響
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在日本京都召開,會議的重要成果就是達成了以會議舉辦地命名的《京都議定書》。
美國布什政府宣布不批準《京都議定書》之后,日本政府幾經權衡,最后還是于2002年宣布核準了《京都議定書》。為了減少CO2等溫室氣體的排放,減緩全球氣候變化,日本政府將針對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在使用時排放CO2的化石燃料征收環境稅。根據《京都議定書》規定,在2008年至2012年的承諾期內,日本要把CO2等溫室氣體排放量從1990年水平上減少6%。2000年度,日本CO2氣體的排放量實際比1990年度增加了8%,達到3.64億t碳。也就是說,日本需要在目前的水平上減排14%才能完成任務。而且,隨著日本部分核電廠停止運轉,日本未來溫室氣體減排形勢更加惡化。對此,日本政府一方面決定征收環境稅,另一方面加大環保預算。據《日經產業新聞》報道,今年日本環境省將在節約能源和促進新能源開發方面投入8242億日元,比2002年增加22.8%。日本企業也順應政府政策走向,在成本效益原則的驅動下,已經開始考慮燃料替代問題。
與此相配套,日本政府加大了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力度。2003年開始實施的日本《新能源特別措施法》規定,電力公司有義務促進風力和太陽能發電。除風力和太陽能發電之外,這一法規同樣適用于生物質能源發電、不使用大壩的小水電發電和地熱發電。政府每年制定新能源利用目標,根據前一年的供電量向各電力公司分配任務。電力零售經營業主有義務向經濟產業省報告新能源利用情況。如有未完成定額者,且提供不了正當理由而又不服從改進命令,最高罰款可達100萬日元。電力公司除了自建新能源發電設施、向風力發電業主購買電力外,也可以有償向其他公司轉移義務履行責任。與此同時,日本修改了節能法,《修正節能法》規定大工廠、辦公樓、學校、政府機關有義務制定節能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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