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經煤礦安全監察 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條煤礦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調整配 備合格人員并經復查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四十一條分配職工上崗作業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二條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經煤礦安全監察人員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拒不停止作業的, 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可以處$%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擅自開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經煤礦安全監察人員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拒不停止 作業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并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煤礦礦長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ǘ⿲と藢掖芜`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ㄈ⿲χ卮笫鹿暑A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ㄋ模┚懿粓绦忻旱V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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