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進行獨眼井開采的,應當責令關閉。
第二十六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作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限期改正;有關煤礦或其作業場所經復查合格的,方可恢復作業:
。ㄒ唬┪词褂脤S梅辣姎庠O備的;
。ǘ┪词褂脤S梅排谄鞯;
。ㄈ┪词褂萌藛T專用升降容器的;
。ㄋ模┦褂妹骰鹈麟娬彰鞯。
第二十七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礦井使用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ㄒ唬┪匆婪ń踩a責任制的;
。ǘ┪丛O置安全生產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人員的;
。ㄈ┑V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的;
。ㄋ模┨胤N作業人員未取得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ㄎ澹┓峙渎毠ど蠉徸鳂I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
。┪聪蚵毠ぐl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第三十條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發現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煤礦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 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并將有關情況報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三十一條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發現煤礦礦長或者其他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發現工人違章作業的,應當立即糾正或者責令立即停止 作業。
第三十二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向煤礦有關人員了解情況時,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提供虛假情況,不得隱瞞本煤 礦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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