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
電力系統自動低頻減負荷工作管理規程 DL 497-92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1992-12-01批準 1993-05-01實施
1 總則
1.1 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是防止電力系統發生頻率崩潰的系統保護。為了加強自動低頻減負荷的管理工作,實現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保證向重要用戶不間斷供電,特制定本規程。
1.2 對自動低頻減負荷的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網局、省局應分別指定一名主管生產的領導負責本網、本省的自動低頻減負荷工作。
1.3 網局、省局分別負責全網、省自動低頻減負荷方案的整定以及運行和技術管理;電業局(供電局)負責本地區自動低頻減負荷方案的實施以及裝置的日常運行管理、定期檢驗和定值變更工作。
1.4 自動低頻減負荷工作涉及到各行各業不同部門的電力用戶,電業局(供電局)應加強對電力用戶自動低頻減負荷工作的管理,以確保電網的安全。
1.5 電力系統的規劃、設計、基本建設、生產運行部門和電力用戶及并網發電廠均應遵守本規程。
1.6 各網局、省局在實施本規程時可結合本系統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2 自動低頻減負荷方案的管理
2.1 網局、省局調度部門應結合本系統的發展變化,每年編制或修訂一次本系統自動低頻減負荷方案,必要時應及時作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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