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用戶內部裝設的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動作后,用戶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將情況報所在地區電業局(供電局)。
6.4 有關網局、省局和電業局(供電局)應做好每次有功功率缺額事故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動作情況的分析總結工作,并逐級上報。
6.5 系統發生功率擾動時,各點的頻率具有時間和空間分布的性質。因此可能出現各點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動作情況不一致現象,例如同一整定級別的,在某些地方動作,而另外一些地方不動作,這不能簡單地視為誤動或拒動,必要時可進行系統頻率動態過程計算分析及事后定值校驗,以確定動作是否合理。
6.6 對系統發生失步振蕩時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動作行為只作統計,不予評價。
6.7 在系統的適當地點,宜配置自動記錄裝置,用以分析和評價低頻減負荷裝置的動作正確性及積累運行經驗。
7 自動低頻解列管理
7.1 大區互聯系統間聯絡線的自動低頻解列方案,應由雙方根據系統情況協商制定,并在聯網協議中明確各方對裝置運行管理的職責范圍。
7.2 區域電網間聯絡線的自動低頻解列方案,應由網局、省局根據本系統情況制定,并明確有關單位對裝置運行管理的職責范圍。
7.3 各并網發電廠的自動低頻解列保廠用電方案由電廠與主管調度部門協商制定,報有關上級批準后執行。
7.4 各并網發電廠的自動低頻解列方案,除了保廠用電外,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還應兼顧對附近重要用戶的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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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能源部電力司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朱萬國、李文毅、王漪、王鋼、毛錦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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