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2月6日勞動部頒布實施)
第一條為規范礦山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資格考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礦山特種作業,是指在礦產資源開采活動中對操作者本人及對他人和周圍環境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
礦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礦山特種作業的人員。
第三條礦山企業的以下作業人員屬于礦山特種作業人員:
。ㄒ唬┩咚箼z查工;
。ǘ┍乒;
。ㄈ┑V井通風工;
。ㄋ模┬盘柟;
。ㄎ澹⿹砉蓿ò雁^)工;
。┑V山電工;
。ㄆ撸┙饘俸附樱ê姾、氣焊)工;
。ò耍┑V井泵工;
。ň牛┩咚钩榉殴;
。ㄊ┲魃蕊L機操作工;
。ㄊ唬┲魈嵘龣C操作工;
。ㄊ┙g車操作工;
。ㄊ┹斔蜋C操作工;
。ㄊ模┑V內專用機動車司機;
。ㄊ澹┪驳V工;
。ㄊ┌踩珯z查工(員);
。ㄊ撸┙浭、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和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共同認定的其他工種。
第四條礦山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隄M十八周歲,其中瓦斯檢查工必須年滿二十周歲;
。ǘ┥眢w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ㄈ┚邆鋰乙幎ǖ谋竟しN的知識和技能要求;
。ㄋ模┚邆浔竟しN的安全技術知識,并經培訓考核合格。
第五條礦山特種作業人員的專門安全技術培訓工作,應當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或者礦山企業主管部門認可具有培訓資格的單位進行。
礦山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計劃、培訓大綱、培訓教材、授課人員資格等資料應報送考核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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