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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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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工作及報告編寫,依照《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17766-1999)、《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范總則》(GB/T13908-2002)國家標準及《固體礦產勘查/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編寫規范》(DZ/T0033-2002)等行業標準的要求,現就核實報告編寫作如下規定: 一、礦產資源儲量核實適用范圍 凡因礦業權設置、變更、(出)轉讓或礦山企業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對資源儲量進行分割、合并或因改變礦產工業用途或礦床工業指標以及工程建設項目壓覆等,致使礦區資源儲量發生變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資源儲量或結算保有的(剩余、殘留、壓覆的)資源儲量,應進行礦產資源儲量核實,編制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 煤炭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工作及報告編寫適用本技術要求的基本原則。 二、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工作技術要求 。ㄒ唬┗疽 1.核實工作及報告編制委托人應提供全面、真實的核實所需的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2.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工作及報告編制應由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對委托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和核實,對核實報告的真實性、規范性和科學性負責。 3. 核實報告應系統收集、整理礦區范圍內相關的以往地質勘查、礦山開采、選礦、開采技術條件和礦山經營等各項資料,尤其是開采過程中取得的新資料、新認識,能夠反映最新勘查、開發和技術經濟的研究成果。 4.核實工作一般以現有資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礦工程為基礎,開展必要的地質測量、取樣、測試、化驗等工作。如果核實區的勘查程度達不到核實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應補充地質勘查工程,并提交符合核實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補充勘查報告。 。ǘ┚唧w要求 除收集整理礦區原有資料外,主要利用礦山現有探、采工程,調查礦區地質構造、礦體特征、礦石特征及開采技術條件的變化,重點補充礦層厚度、礦石質量、開采技術條件等方面資料,圈定采空區范圍,核實礦區資源儲量。視核實工作實際,開展以下主要地質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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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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