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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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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地質 調查、收集采礦系統所揭露的各類工程地質巖組的工程地質特征及結構面的發育程度和組合關系以及對采礦的影響;收集礦山開采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工程地質問題和采取的工程措施及其效果。 。3)環境地質 地形地貌已發生重大變化時,應修測環境地質現狀圖。重點調查、收集開采過程中發生的環境地質問題(類型、性質、誘發因素、危害對象及程度等)和地質環境監測資料,礦山采取的防、治工程及其效果。 。4)瓦斯地質和煤自燃趨勢 應充分收集鄰近生產礦井、煤窯瓦斯的對比資料,有條件時應測定煤層瓦斯壓力,預測礦井瓦斯涌出量,預測煤和瓦斯突出的可能性,并估算煤層氣資源量。調查地表、淺部及礦井內煤層自燃情況,收集開采煤層的最短發火期記錄,評價煤的自燃性。對煤樣進行分析鑒定,評價井田的煤塵爆炸危險性。 三、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要求 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的編寫應遵循《固體礦產勘查/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編寫規范》(DZ/T0033-2002)的原則要求。具體補充要求如下: 1.報告名稱統一為:××。ㄊ、自治區)××縣(市、自治縣、煤田)××礦區(礦床)××礦段(井田)××礦(礦種)資源儲量核實報告。 核實報告如將原報告范圍分割,則在原報告名稱中的礦區后增加××礦段或××礦××礦體或××~××勘查線等。并說明分割原因和原則。 2.核實報告的范圍、對象原則上應與原勘查范圍(即礦區、井田、礦段、塊段)保持一致。若因礦業權設置被分割,或范圍發生變化,除應對“報告”名稱按前述原則處理外,還應在 “前言”、“資源儲量估算”部分詳細敘述變化范圍、對象,并與原報告對應范圍的資源儲量進行對比。 3.核實工作承擔單位應結合礦床特征、礦區實際情況及委托人的具體要求,以“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地質報告編寫提綱”為基礎,擬定切合礦山實際的報告編寫提綱,進行報告編寫。因投資人意見而偏離提綱要求的,應在核實報告中說明。 4.核實報告應客觀、準確地反映核實工作成果,內容要根據核實目的,具有針對性、實用性、科學性及資料的繼承性,依據充分、結論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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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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