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煤礦山綜合治理條例 (2020年6月2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生產治理 第四章 企業責任主體滅失或者不明的非煤礦山治理 第五章 服務與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煤礦山綜合治理,促進礦產資源有序開發利用,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的綜合治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非煤礦山,是指能源礦產、水氣礦產之外的金屬和非金屬礦產礦山。 第三條 非煤礦山綜合治理應當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遵循科學規劃、源頭控制、重點治理、分類施策、防治結合和全程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煤礦山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非煤礦山綜合治理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籌協調非煤礦山綜合治理和行業管理工作,負責非煤礦山綜合治理和行業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水行政、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非煤礦山綜合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