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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非煤礦山綜合治理條例(全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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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非煤礦山企業承擔新建和生產礦山的綜合治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企業治理責任主體滅失或者不明非煤礦山的綜合治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建立政府引導、部門協同、企業主建、第三方評估、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規范,推進非煤礦山企業轉型升級。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學校、科研單位、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開展非煤礦山綜合治理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使用非煤礦山綜合治理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產品,提高非煤礦山綜合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煤礦山綜合治理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對在非煤礦山綜合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優化礦產資源布局,嚴格非煤礦產資源規劃分區管理、總量調控和開采準入制度。推進企業重組和資源整合,促進資源節約與全面高效利用,實現資源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有機統一。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非煤礦山綜合治理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全省非煤礦山綜合治理規劃編制本級非煤礦山綜合治理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非煤礦山行業發展規劃。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實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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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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