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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申請審批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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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申請審批程序 審查人按下列順序進行審查: 。ㄒ唬┥暾埧辈閰^塊內的礦權設置情況審查 1、對于新立跨省項目和變更登記申請擴大勘查范圍的項目,重點審查在申請的區塊范圍內是否 有已經設置的礦權存在(需向省地礦廳或有關機關核實)。 2、對于涉外勘查申請項目,商請軍事部門說明在申請區塊范圍內是否準許外國人進入進行勘查 工作。 3、對于海域勘查申請項目,商函國家海洋局,確認在申請的勘查區塊范圍內進行勘查是否會對 已有的海洋設施或海底設施造成影響。 上述礦權設置情況審查待有關方面回復意見后,視情況通知申請人是否予以受理申請。受理申 請的,由審查人通知申請人將登記費100元匯入指定帳號;不予受理申請的,由審查人向申請人發 “探礦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說明原因,及時退回全部申請資料。 審查人需要申請人修改補充資料的,應及時向申請人發出《探礦權申請補報資料通知》。審查 人認為申請人出具的材料有問題的,可以書面形式向省國土資源廳或有關機關核實。補充完善資 料或核實資料的時間不計入規定的40日審批期限內。 。ǘ┨降V權申請人條件審查 。ㄈ┥暾埖怯洉皡^塊范圍圖填寫內容審查 。ㄋ模┥暾埖怯浳募唾Y料審查: 審查人向有關司局發送會審材料。 。ㄎ澹⿻䦟徦揪 規劃司——審查該項目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要求 資源儲量司——審查探礦權申請人的地質資料是否按規定匯交 地質環境司——審查勘查范圍是否屬地質生態環境保護區 礦產開發司——審查勘查范圍是否已受理、設立了采礦權 耕地保護司——礦區范圍、供地狀況審查 財務司——審查資金證明、財務報表、使用費繳納及出讓價款處置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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