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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申請審批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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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司——審查勘查區塊范圍是否有正在審查的關于探礦權、采礦權的行政復議事項 執法監察局——有關舉報。 。⿲彶槿藚R總會審情況,并報請主管部領導召開會審會。 。ㄆ撸┲鞴懿款I導主持會審會議,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進行審查并做出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 決定。 三、通知、繳費與發證 經審核、復核、到會審會議后領導簽發的當日,對經審查準予登記的,由審查人負責向探礦權 申請人發出"領取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通知";經審查不予登記的,向探礦權申請人發出"探礦權申 請不予登記通知",并退回申請登記的全部資料。 探礦權使用費收費標準為:第一至第三勘查年,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從第四勘查年起,每平 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過每平方公里500元。 探礦權人在"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發證一覽表"上簽字,由審查人為探礦權申請人頒發勘查許可證 四、備案、公告 1、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審查人應將登記發證項目的名稱、探礦權人、區塊范圍和勘 查許可證期限等事項,以"頒發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通知"的形式,通知勘查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和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2、由審查人負責將一份申請登記書、附件及其審批資料立卷存檔,一份申請書交省級登記管理 機關備案,一份申請書返還申請人! 3、勘查登記部門在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在國土資源部網上進行公告。探礦權網上公 告信息包括:探礦權人、探礦許可證號、項目名稱、經濟類型、所在地理位置、礦種、礦區范 坐標、許可證號有效期限、勘查單位、勘查資格證號等信息! 對經辦的勘查登記發證情況,每年予以1~2次的不定期公告。 五、地質調查項目受理、審批 1、跨省、區(市)的地質調查項目由勘查登記處或委托調查面積較大的省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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