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檢驗工作應掌握進度,及時完成,以減少對系統安全運行的影響,并應保證檢驗質量。
7.3 檢驗工作中,須嚴格執行部頒《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及有關保安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并按符合設備實際安裝情況的正確圖紙進行現場檢驗工作;復雜的檢驗工作事先應制訂實施方案。
7.4 主要廠、站應配備專用試驗儀器、整組試驗車及試驗電源。檢驗用儀表的精確等級及技術特性應符合規程要求,所有測試儀表均需定期校驗,以確保檢驗質量。
7.5 繼電保護檢驗時,應認真作好記錄。檢驗結束時,應及時向運行人員交待,在配電盤的有關記錄簿上作好記錄。結束后,應及時整理檢驗報告。
7.6 當保護裝置發生不正確動作后,應及時向上級繼電保護部門及整定管轄部門報告,并保留現場原有狀態,及時進行事故后的現場檢驗。檢驗項目根據不正確動作的具體情況確定。重大事故的檢驗工作應與上級繼電保護及安全部門商定,并應有有關中試所參加協助分析,找出不正確動作原因,制訂對策。
8 基建工程設計審核、運行準備與驗收
8.1 計劃與設計部門在編制系統發展規劃、系統設計和確定廠、站一次接線時,應考慮保護裝置的技術性能和條件,聽取繼電保護部門的意見,使系統規劃、設計及接線能全面綜合地考慮到一次和二次的問題,以保證系統安全、經濟、合理。
8.2 新擴建工程設計中,必須從整個系統統籌考慮繼電保護相適應的變化,作出安排。系統保護裝置設計的選型、配置方案及原理圖應符合部頒反措原則,設計部門應事先征求負責系統繼電保護整定計算部門的同意。
8.3 新建110kV及以上的電氣設備及線路參數,應按照有關基建工程驗收規程的規定,在投入運行前進行實際測試。測試內容由整定計算部門按實際需要和基建部門商定,測試工作以基建單位為主負責(必要時生產部門可以配合),對測試結果應進行分析并提出測試報告(制造廠已提供可靠實測數據的,可不再進行實測)。
8.4 根據法規第4-8-10條的規定,“新建工程投入時,全部設計并已安裝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應同時投入”以保證新建工程的安全投產。為此,負責整定計算的繼電保護機構,應配合工程進度及時提出保護整定值。所需的電氣一次接線圖、保護原理圖、電氣設備(包括線路)參數等,應根據工程具體情況,由負責工程 施工單位或建設單位(或委托工程設計單位)統一歸口,按照要求時間(一般在投運前三個月)盡早提交負責整定計算的繼電保護機構,以便安排計算。實測參數亦應提前送交,以便進行核算,給出正式整定值(提交的時間由雙方按實際核算工作量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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