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ㄈ┥暾垏页鲑Y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的,探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探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
。ㄋ模┨降V權可以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有償取得。
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權限確定招標區塊,發布招標公告,提出投標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對境外招標的區塊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定。登記管理機關組織評標,采取擇優原則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繳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費用后,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勘查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并履行標書中承諾的義務。
。ㄎ澹┨降V權人應當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按照下列規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保谝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玻诙䝼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常畯牡谌齻勘查年度起,每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礦權人當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標準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計入下一個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探礦權人應當自恢復正?辈楣ぷ髦掌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申請核減相應的最低勘查投入的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30日內予以批復。
。┨降V權人應當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開始施工;在開始勘查工作時,應當向勘查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報告,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開工情況。
。ㄆ撸┨降V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進行勘查時,發現符合國家邊探邊采規定要求的復雜類型礦床的,可以申請開采,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辦理采礦登記手續。
。ò耍┨降V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探明可供開采的礦體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停止相應區塊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申請保留探礦權。但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術條件暫時難以利用等情況,需要延期開采的除外。保留探礦權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需要延長保留期的,可以申請延長2次,每次不得超過2年;保留探礦權的范圍為可供開采的礦體范圍。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間或者探礦權保留期間,探礦權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保留期屆滿,勘查許可證應當予以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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