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請登記的區塊范圍尚未被他人申請探礦權或采礦權,沒有已設置的探礦權或采礦權;
5.申請國家出資并已形成礦產地探礦權的,已對探礦權價款進行了評估,評估結果已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探礦權價款的處置方式已經有關部門批準;
6.申請人在提交申請之前90日內,沒有注銷過申請區塊范圍的探礦權;
7.申請人在提交申請之日6個月內,沒有受到被吊銷勘查許可證的處罰。
8.涉外勘查項目申請的區塊范圍內無軍事設施,不是軍事禁區或軍事管理區;
9.涉外勘查項目符合我國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10.申請的勘查區塊范圍不屬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三、審查及辦理
。ㄒ唬⿲彶椋号c辦理要求一致。
。ǘ┺k理: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0日內,按照申請在先的原則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通知探礦權申請人。準予登記的,探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并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繳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勘查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探礦權申請人說明理由。
四、相關法律責任
。ㄒ唬┛辈樵S可證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每次延續時間不得超過2年。探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勘查許可證自行廢止。
。ǘ┑怯浌芾頇C關需要調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進展情況,探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不得拒絕檢查。
對探礦權人要求保密的申請登記資料、勘查工作成果資料和財務報表,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保密。
。ㄈ┪慈〉每辈樵S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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