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聯合印發《貴州省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管理辦法》,旨在健全貴州省煤礦瓦斯防治工作體系,推動煤礦瓦斯防治能力持續提升。
據悉,這是對原《貴州省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修訂后出臺的《辦法》,共分六章,對評估對象及實施、評估主要內容及標準、監督檢查等進行了具體規定。
《辦法》指出,2023年,全省所有正常生產建設的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必須逐步開展一次評估,已按原評估辦法開展了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并合格的評估結果視為有效。評估結束后出現年度內煤礦瓦斯超限12次及以上,1個月內瓦斯超限3次及以上或任一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2次及以上、月度內煤礦監管監察部門檢查發現瓦斯類重大隱患2條及以上的、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等八種情形之一的開展動態評估。建設礦井開工前、長期停建停產煤礦進行復工復產驗收時應及時進行瓦斯防治能力自評,自評合格后按分級監管原則向屬地監管主體部門申請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生產建設。
《辦法》規定,評估主要內容包括資金保障能力、基礎保障能力、關鍵環節管控能力等。評估結果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匯總后進行公告,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方可生產或建設,不具備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存在系統性問題或重大隱患的責令全礦停止生產或建設,監管監察部門納入重點監管監察對象。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