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勘查資質分類分級標準
第一條 為科學合理地對地質勘查資質進行分類分級,根據《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0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勘查技術人員主要包括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的專業和數量。
(一)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為單位在編或在冊的,事業單位的與其上級主管部門認定的本年度在編或在冊“單位職工花名冊”一致,企業單位的與其本年度“單位職工花名冊”一致。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須為全職聘用,且僅受聘于該技術人員所在資質申請單位。
(二)申請地質勘查資質時,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男性年齡不大于60周歲,女性年齡不大于55周歲。
(三)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具有省部級人事部門頒發或認可(省部級人事部門批準的廳局級人事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資格證書或批準文件。
(四)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資格證書或批準文件未填寫專業名稱、專業名稱不明確的,以勘查技術人員的主要勘查工作經歷及業績認定。
(五)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取得多個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資格證書的,在申請地質勘查資質時,只能使用其中一個專業。
(六)同一單位申請多項資質類別時,同一專業的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可以重復計算。
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具體標準與條件見附件1。
第三條 勘查設備、儀器主要包括種類、數量和技術參數。
(一)規定配備的勘查設備、儀器,須出具購置發票或調撥單;允許租賃的勘查設備、儀器,應出具租賃合同等證明材料。
(二)替代規定配備的勘查設備、儀器,應出具相應的說明書等證明材料。
(三)同一單位申請多項資質類別時,同一勘查設備、儀器可以重復計算。
勘查設備、儀器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具體標準與條件見附件2。
第四條 質量管理體系主要包括管理機構、管理制度、質量體系認證和勘查質量等。
質量管理體系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具體標準與條件見附件3。
第五條 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主要包括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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