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Emission Standard for Pollutants from Coal Industry
。òl布稿)
2006-09-01 發布 2006-10-01 實施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前 言
為控制原煤開采、選煤及其所屬煤炭貯存、裝卸場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規定了采煤廢水和選煤廢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規定了煤炭工業地面生產系統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無組織排放限值。
——規定了煤矸石堆置場管理技術要求;
——規定了煤炭礦井水資源化利用指導性技術要求;
新建生產線自2006 年10 月1 日起、現有生產線自2007 年10 月1 日起,煤炭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按本標準執行,不再執行GB 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煤炭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按本標準執行,不再執行GB 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煤矸石堆置場污染物控制和管理按本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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