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
電力系統通信站防雷運行管理規程 DL 548-94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1994-07-14批準 1994-11-01實施
1 總則
1.1 電力系統通信站(設施)的雷電過電壓及電磁干擾防護,是保護通信線路、設備 及人身安全的重要技術手段,是確保通信線路、設備運行率不可缺少的技術環 節,是電力通信網建設及運行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1.2 制定本規程的目的在于闡述電力系統通信站的防雷技術標準及措施(見附錄 A)、運行及維護管理制度,明確職責,采用有效技術措施,不斷提高通信站的防 雷運行水平。
1.3 本規程適用于電力系統通信站防雷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管理。
1.4 本規程是電力工業規程的一部分,各單位均須遵照執行。
2 管理原則與職責
2.1 管理原則
2.1.1 電力系統通信站的防雷工作應在部、網局、省局、地區局、縣局(所)領導 下,實行分級管理。各級通信主管部門為所轄范圍通信站防雷主管部門。
2.1.2 各級通信主管部門應設防雷負責人,一般應由主管通信的領導擔任。
2.1.3 各級通信防雷主管部門應設防雷專責(專職或兼職)工程師(或技術員)。
2.1.4 各通信站均應設防雷專責人,做好本站的防雷工作。
2.1.5 防雷專責工程師(或技術員)和防雷專責人應由經過防雷技術培訓,具有一定 防雷知識的通信專業人員擔任。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