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發電廠廠內通信設計技術規定
SDGJ31-83
(試行)
水利電力部電力規劃設計院
關于頒發《火力發電廠廠內通信設計技術規定》
SDGJ31-83(試行)的通知
(83)水電電規設字第83號
為適應電力建設發展的需要,統一火力發電廠廠內通信設計標準,原電力建設總局于1979年委托西南電力設計院編制了《火力發電廠廠內通信設計技術規定》。在征求了有關電管局、電力局、火力發電廠以及電力設計院意見的基礎上,我院于1982年12月在成都組織了對該規定的審查,現批準頒發《火力發電廠廠內通信設計技術規定》SDGJ31-83(試行)。
1983年5月2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火力發電廠(以下簡稱發電廠)的廠內通信設計,必須認真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應認真總結施工和生產運行經驗,不斷提高設計水平。
在發電廠廠內通信設計中,應盡量采用定型產品,并應積極慎重地、有步驟地采用和推廣經過試驗及鑒定的先進技術和設備。
第1.0.2條 本規定適用于單臺汽輪發電機組的額定容量為12000~300000kW的新建或擴建的發電廠廠內通信設計。對改建的、企業自備的或一廠多站的發電廠廠內通信設計,可參照使用本規定。
在擴建或改建的發電廠設計中,應充分考慮原有的通信設施及建(構)筑物的利用。
第1.0.3條 發電廠廠內通信設計,應按發電廠組織機構、汽輪發電機組容量和臺數、控制方式、調度體制和生產工藝要求確定,并應與電力系統通信設計相適應。
[1] [2] [3] [4] [5]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