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企業資產的保管與賬簿的記載,應由不同人員分別負責。
第二條企業資產的保管,應明確指派人員負責,以免責任混淆。
第三條對企業有形資產應加防護,以免私自或不當使用。
第四條應隨時核對企業零用金與庫存現金,并維持最少額度。
第五條各項支出的核決與支付,應分責辦理。
第六條應盡可能以支票支付。并且應嚴密的控制企業支票的簽發與保管。
第七條不得由支票簽章人或核決人領取或寄交已簽章的付款支票。
第八條有關企業現金、存貨或其他流動資產收發的單據,應事先印妥連續編號。
第九條負責企業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資產處理責任的人員,須要有充分保證。
第十條企業上項人員應采輪調、輪休,并指派他人暫代其職務。
第十一條企業付款憑據一經支付,應即加蓋支付印戳銷案,避免重復清款。
第十二條存于企業內部保險箱或銀行保管箱的有價證券等貴重物品,應由2人以上共同保管。
第十三條倘人員編制許可,可對企業務財務管理職責予以分立。如出納與賬務員,財務主管與會計主管,采購與驗收,銷貨與倉儲,薪工計算與支付,收款與賬務, 裝運與倉儲,訂貨與倉儲等等。
第十四條嚴格管理企業財務收支工作。如信用接與、折讓折扣、客戶贈品、招待等。
第十五條定期舉行企業資產的全面盤點,包括原物料、在制品、成品、用品、固定資產等(每年1次為宜)。
第十六條開具單據盡可能" 次復寫,并避免涂改。
第十七條訂立各項工作的書面手冊,以避免誤會,促進效率。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