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各級政府要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充分認識走可持續發展道路的重要性。在研究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和重大項目時,應充分考慮環境保護的要求。城市大氣環境質量應普遍達到國家二級標準。 采取措施落實跨世紀綠色工程規劃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根據本轄區大氣環境質量控制目標分解總量指標,并從資金、監督管理等方面予以保證。尤其是大、中、小型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排放二氧化硫和煙塵的項目,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或者由項目建設單位或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削減區域內其它污染源的排放量,確保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區域總量控制指標內。
2.發展清潔能源,改善能源消費結構。逐步減少直接消費煤炭,提高使用燃氣、電力等清潔能源的消費比例。逐步提高車用燃油質量和標號,加速淘汰含鉛汽油,使我國的汽油盡快向無鉛化、高標號方向發展。2000年已完成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含鉛汽油。積極開發各種低污染汽車,如天燃氣汽車、液化氣汽車、甲醇汽車、電動汽車等。
3. 推行煤炭洗選加工,控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污染。嚴格控制高硫高灰份煤炭的開采和推行煤炭洗選是減排二氧化硫的重要措施,規定:(1)不得再批準開采硫份大于3%的煤礦,對現在硫份大于3%的煤礦實行限產、配采或予以關停;(2)大力提高原煤入洗率。對新建硫份大于1.5%的煤礦要求配套建設煤炭洗選設施。對現有硫份大于2%、無機硫含量占總硫分大于50%的煤礦,在2005年內配套建設煤炭洗選設施;(3)對于煤炭洗選后沒有回收硫鐵礦的煤研石,不能作為燃料用于發電;
4.淘汰落后生產工藝,防治工業廢氣污染淘汰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設備,采用技術起點高的清潔工藝,最大限度地減少能源和資源的浪費,從根本上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減少末端污染治理所需的資金投入。
(1)國家已發布第一批限期淘汰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和設備名錄,提出可替代的先進工藝和設備;規定普通立窯生產水泥、化鐵煉鋼、平爐煉鋼、橫罐煉鑄、部分鐵合金電爐和部分水泥機械化立窯等生產工藝和設備的淘汰期限;禁止在新、改、擴建和技改項目中使用淘汰的工藝和設備,超過限期的,要堅決取締。要繼續取締、關停小造紙、土法煉鉛鑄、土法煉焦、土法煉缽、煉硫磺等污染嚴重的“15小',企業,認真采取這項措施可減排放煙塵65萬噸,減排二氧化硫50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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