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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巖體分級標準 (十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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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工程巖體的自穩能力,不僅與上程巖體級別有關,還與洞室跨度有關。本標準適用于各種跨度洞室的巖體分級。其中,對于跨度等于或小于20m的工程巖體,實踐經驗比較豐富,經統計分析給出表E.0.1(參見附錄E說明),供檢驗巖體級別時用。大于20m跨度的工程雖為數不少,但積累的資料還難于作出檢驗的尺度,這有待在本標準使用過程中總結完善。
對照表E.0.1,開挖后巖體的實際穩定性與原定級別不符時,應對巖體級別進行調整,調整到與實際情況相適應的級別。當開挖后巖體的穩定性較原定級別高時,由低級調到高級須慎重。 4.2.4 對于大型和特殊的地下工程,往往有特殊要求,加之行業或專業的特點,對工程施工和運行,進而對工程巖體穩定性評價的要求不盡相同,評價時引入的影響工程巖體穩定性的修正因素及其側重點也不同。如礦山巷道,考慮爆破影響因素;水工引水隧洞,考慮水的作用,地下廠房還要考慮時間效應;國防洞庫和其它特殊工程,考慮震動等等。本標準作為通用的基礎標準,難于將所有各種影響因素都考慮進去,更難于全面照顧各行業的特殊需要。有關行業標準的規定更具有針對性,更詳細些。國內外在實施巖體分級工作時,往往采用幾種分級方法進行對比,對大型和特殊的地下工程,為了慎重達樣做是適宜的?紤]到這些情況,本條規定在詳細定級時尚可應用有關標準的方法進行對比分析,綜合確定巖體級別。 4.2.5 對工業與民用建筑物地基巖體,人們所關心的是地基的承載能力。由于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載比較簡單,荷載作用深度不大,所以直接用巖體的基本質量級別進行定級。以往通常采用的是以巖石單軸飽和抗壓強度(Rc)為依據,確定地基的承載力。巖體基本質量則不僅考慮了Rc,還考慮了巖體的完整性。 4.2.6 巖體作為了業與民用建筑物地基,共承載能力很高,一般都能滿足設計要求。但隨著高層建筑物的興建,對地基承載能力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既要考慮地基的承載能力,也要考慮地基巖體的穩定性。目前國內外有關規范確定地基承載力,大多以評估方法為土,較偏于安全,見表12~表17。 本標準總結了以上情況,并結合我國多年積累的實踐經驗,根據巖體基本質量級別給出了巖體承載力基本值(f0),見表5.2.6-1的規定。應用此規定首先要對場地巖體進行定級。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J7-89) 表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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