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國有地方煤礦重大瓦斯煤塵事故,確保煤炭行業健康發展,現作如下規定:
一、國有地方煤礦及其管理部門的行政一把手是煤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必須把煤礦“一通三防”(指通風、防治瓦斯、防治粉塵、防滅火,以下同)工作做為煤礦安全工作的重點來抓;必須保證礦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財、物;必須定期研究礦井“一通三防”工作。地(市)、縣煤炭局、礦務局、礦總工程師全面負責礦井“一通三防”的技術業務管理工作。地(市)、縣煤炭局、礦務局、礦副職對其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各礦采掘區(隊)長對所轄區內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安監局長及駐礦安監處(站)長負責對防治重大瓦斯煤塵事故的安全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每個生產礦井必須采用正規機械通風。礦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在特殊條件下,作臨時使用時,必須安主要通風機進行管理,并報省(區)煤炭局批準。主要通風機必須裝備兩套同等能力的通風機(包括電動機),其中一套作備用,確保其正常運轉。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通道地面的安全的出口,必須有獨立完整的通風系統,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通風系統機械設施必須穩定可靠,風量必須足夠。通風系統不合理或風量不足的礦井,必須停產整頓。井下局部通風設施必須由專人負責管理,嚴禁隨意停開局扇和不按標準安裝、維護風筒。
三、每個礦井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配齊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員必須經過縣以上煤炭管理部門的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瓦斯檢查員和檢查儀器裝備不足的,由礦長負責;瓦斯檢查員出現空班漏檢或弄虛作假的,由瓦斯檢查員和通風區(隊)長負責;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積聚、掘進工作面高頂瓦斯積聚都要采取措施處理。凡因未制定有效措施而引起瓦斯煤塵事故的,由總工程師負責;措施執行不力而發生事故的由分管副礦長和采掘區(隊)長負責。
四、礦井的放炮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放炮員必須配帶便攜式瓦檢儀或報警礦燈,必須執行“一炮三檢”(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連鎖”(放炮員、班組長、瓦檢員)放炮制度,炮眼必須使用水炮泥并填滿炮泥。瓦斯超限,不準放炮。
五、低瓦斯礦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須配備便攜式瓦檢儀,高瓦斯、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須裝備瓦斯監測探頭,探頭必須懸掛在正確位置,必須實現斷電功能,其中年產21萬噸以上的高瓦斯、突出礦井,應裝備全礦井安全監測系統。地(市)、縣煤炭局、礦務局必須保證所轄礦井中瓦斯監測檢測儀器設備的正常使用,建立專門的維修服務隊伍,配齊配氣、檢驗、標定等必要的設備,凡裝備配備不足的要追究局長(經理)、礦長責任,裝備選型不當,使用不好的要追究礦總工程師責任。
六、高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及半煤巖掘進工作面,必須實現“風電瓦斯兩閉鎖”,并逐步完善掘進安全系列化裝備。低瓦斯礦井中的高瓦斯區和瓦斯涌出異常區內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按高瓦斯采掘工作面管理和裝備相應的儀器設備。
七、排放瓦斯和巷道貫通必須認真編制安全措施,執行有關規定。所有井下盲巷和臨時停風地點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設置密閉、柵欄及警標,定期檢查瓦斯和氧氣,并嚴禁任何人員違章進入。
八、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礦井必須明確防突工作的部門,配齊人員,確保日常防突工作的有效開展。有條件的礦井要建立健全礦井瓦斯抽放系統或進行井下局部瓦斯抽放。對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面,必須采取打密集孔等防突措施,在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面,嚴禁使用風鎬落煤。所有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都必須建立壓風自救系統。
九、礦井應建立綜合防塵灑水系統,采掘工作面及各個生產環節必須實現濕式作業,消除煤塵堆積和煤塵飛揚。必須配齊粉塵檢測儀,對各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測。凡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必須按規定設置隔爆設施。
十、所有礦井必須加強防火和電氣設備管理,堅決消滅引爆火源,要嚴格井下明火作業的審批手續,特別是井下膠帶運輸機的防火措施和安全保護措施要嚴格把關。井下流動作業的電鉗工必須配帶便攜式瓦檢儀或報警礦燈,井下檢修電器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嚴禁帶電作業。 [1] [2] [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