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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開采登記有關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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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機關劃定礦區范圍依據的原則 一是對礦產資源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 二是礦山建設規模、服務年限要與申請開采的儲量相適應; 三是礦山建設體現規模生產、集約化經營的方針; 四是保護已有探礦權、采礦權人利益。申請人申請劃定的礦區范圍,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區與已設立探礦權、采礦權的區塊范圍、礦區范圍重疊或有其他影響的,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在審批礦區范圍時應以下不影響已有的探礦權人或采礦權權益為原則。采礦權申請人應與已有的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就可能造成對探礦權或采礦權影響的諸方面簽有協議。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同意開采的,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可劃定礦區范圍;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認為有影響且出具充分證明的,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組織技術論證。論證結果確有影響且無法進行技術處理的,不予劃定礦區范圍。 對采礦權人申請的審批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一、同意開采的礦種、儲量及礦區地理位置。 二、以國家標準坐標標定的礦區范圍(標明坐標的拐點數及開采深度)。 三、對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的意見和要求(包括礦山建設規模、礦山預計服務年限、礦產資源開發利綜合利用、綜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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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礦產|資源|開采|登記|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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