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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商品報驗的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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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進出口商品報驗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有關條款,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報驗單位 一、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國內企業; 二、進口商品收貨人或其代理人; 三、出口商品生產企業; 四、對外貿易關系人; 五、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 六、國外企業、商社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等。 第二條 報驗范圍 一、《種類表》內的進出口商品; 二、出口食品衛生檢驗和檢疫,以及出口動物產品的檢疫; 三、出口危險品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和使用鑒定; 四、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的船艙、集裝箱等; 五、其它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 六、我國與進口國主管部門協定必須憑我國商檢機構證書方準進口的商品; 七、對外貿易合同、信用證規定由商檢機構檢驗出證的商品; 八、對外貿易關系人申請的鑒定業務; 九、委托檢驗業務。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商檢機構一般不予受理報驗: 一、應施檢驗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已裝運出口的; 二、按分工規定,不屬商檢工作范圍的。 第三條 報驗時必須提供的單證 一、進口商品報驗時,報驗人應提供外貿合同、國外發票、提單、裝箱單和進口貨物到貨通知單等有關單證; 申請進口商品品質檢驗的還應提供國外品質證書,使用說明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資料,憑樣成交的,須加附成交樣品; 申請殘損鑒定的還應提供理貨殘損單、鐵路商務記錄、空運事故記錄或海事報告等證明貨損情況的有關單證; 申請重(數)量鑒定的還應提供重量明細單,理貨清單等; 進口商品經收、用貨部門驗收或其它單位檢驗的,應加附有關驗收記錄、重量明細單或檢驗結果報告單等。 二、出口商品報驗時,報驗人應提供外貿合同(確認書),信用證以及有關單證函電等。憑樣成交的應提供買賣雙方確認 的樣品。申請預驗的商品,應提供必要的檢驗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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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進出口|商品|報驗|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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