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1000米,《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鐵路線路兩側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各1000米范圍內,及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禁止從事采礦、采石及爆破作業 電力設施500米,《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距電力設施周圍五百米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 在規定范圍外進行的爆破作業必須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村莊、居民區300米,主要是爆破警戒范圍是300米。 省道、國道、高速公路100米,《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禁止在下列范圍內從事采礦、采石、取土、爆破作業等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1.國道、省道、縣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米,鄉道的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50米; 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 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爆破安全規程》規定:爆破時,人員的安全允許距離露天深孔爆破要求按設計,但不小于200米。安全保護區低于爆破點的位置,應增加距離,反之應減少。要注意的是,無論計算結果如何,這個距離都不得小于國家安全規程規定的最小200米安全距離。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十二條相鄰的采石場開采范圍之間最小距離應當大于300。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