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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條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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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中規定:除按照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二)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轉讓探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2年,或者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采的礦產資源; (二)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礦權屬無爭議;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 (五)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轉讓采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 (二)采礦權屬無爭議;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 源稅; (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征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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