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稱,貴州安順一煤礦經過10余年開采后,出現山體開裂、地下水下沉、林木枯死,以及附近部分民房受損等問題。當地政府對受影響的耕地調整了種植結構,但改種的核桃因選錯品種而遲遲未掛果,土地已經8年沒有收益。盡管煤礦已采取了回填措施,但因涉及山體較多、面積較大,仍無法完全解決給當地帶來的生態環境破壞,以及對村民生產生活的影響。 其實,這既非個案,亦非新問題。作為一個山區農村,有礦產資源可開采本是件好事。但當地群眾并未享受到采礦帶來的紅利,反而是陷入其造成的短期和長期影響之中,連最基本的土地收益都無法保障。這不禁令人疑惑,煤礦采取了回填措施,就算完成了生態修復嗎?上述實例恰恰反映出我國礦山修復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問題。 一是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范圍小。實踐中,礦山企業占地范圍內的植被與土壤破壞只是“肉眼可見”的部分,真正受其影響的范圍往往是占地面積的幾倍。比如,因采空區漏斗狀輻射區域影響的地表植被,以及因地下水位降低而帶來的生態系統變化。由于礦區周邊影響范圍的生態恢復治理職責尚未明確,導致礦區整體生態系統難以在環境自凈和自然演替的作用下恢復平衡。 二是礦區生態修復時常出現反復。經歷大規模開采后,礦區的生態環境很難恢復成未受破壞前的樣子,只能通過土方回填、邊坡治理、植被栽種等工程和技術手段,實現再利用。即便如此,采礦帶來的很多影響并不能在短時間內顯現,往往在后續土地利用中才暴露出來。此前有媒體報道,安徽銅官山2012年修復了2000多畝礦山,但因土壤中存在大量酸性廢水,種植的豆科類植物沒法扎根,第一年栽上去,第二年就死了。 三是生態修復資金投入不足。當前,不少礦山修復資金即使投入了,也是采取“底線思維”,并不進行規劃建設,僅作為綠地景觀修復,導致很難產生持續的經濟收益。不用說那些由于政策性關停的廢棄礦山,治理資金籌措更為困難。為此,去年10月,自然資源部就關于建立激勵機制加快推進礦山生態修復公開征求意見,通過賦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等激勵機制,吸引各方投入,推行市場化運作、開發式治理、科學性利用的模式。 采礦不以犧牲群眾切身利益為代價,就意味著礦區修復不能僅僅停留在技術標準上,任何安全隱患、環境污染、生態影響,都可能關乎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必須全方位規劃、修復。從這個角度來看,礦區生態修復應以重建生 [1] [2]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