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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權交易有幾種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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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上的礦業權交易,包括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上的礦業權交易。一級市場的礦業權交易,特指國家向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出讓或授予礦業權;而二級市場的礦業權交易則形式多樣,包括買賣、租賃、抵押、合資(作價出資)、合作經營、礦業企業的分立、合并、重組改制、上市及其他變更礦業權主體等方式進行的交易。本文所說的礦業權交易,是從狹義上來講的,即僅指礦業權二級市場的交易。 在我國現行礦業法律體制下,礦業權交易的審批程序較為嚴格,手續也較為繁瑣。因此,實務中,不乏交易雙方采用股權轉讓的方式,間接實現礦業權轉讓的做法。一般而言,在不涉及外商或國有企業的情況下,股權轉讓交易程序較為簡便快捷,有利于股權受讓方盡快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控制,從而達到間接控制和運營目標公司礦業權資產的目的。因此,盡管礦業企業的股權轉讓沒有被我國現行礦業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為礦業權交易的一種方式,我們仍然可以將其視為礦業權交易的一種特殊形式。 根據現行礦業法律、法規的規定,礦業權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二級市場的交易: 1. 礦業企業分立、合并 即礦業企業通過分立、合并的方式,導致礦業權主體發生變更的情形。 2. 礦業企業整體出售資產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 即礦業企業將經營性資產整體轉讓給他人,或通過改制、重組,使企業資產產權發生變更的情形。 3. 出售 即礦業權人依法將礦業權出賣給他人進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 4. 合資或作價出資 即礦業權人依法將礦業權作價后,作為資本投入企業,并按出資數額行使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5. 合作 即礦業權人引進他人資金、技術、管理等,通過簽訂合作合同約定權利義務,共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合作包括法人型合作和非法人型合作。 6. 上市 即礦業權人改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在辦理轉讓審批和變更登記手續后,將礦業權作價計入上市公司資本金,或將礦業權轉讓給上市公司。 7. 出租 即礦業權人作為出租人將礦業權租賃給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8. 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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