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內交通管理規定
礦內交通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隨著生產建設規模的不斷發展,進入井工礦礦區的車輛不斷增多,造成車輛管理雜亂無章的現象,嚴重影響我礦安全生產工作。為進一步規范車輛管理,整頓礦區交通秩序,減少礦內交通事故,進一步加強我礦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國家及公司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進入井工礦井田范圍及井工礦作業場所的車輛必須遵守此規定。
第三條 未經允許,外單位車輛不準進入井工礦作業范圍,經批準進入礦區的,要嚴格按本規定執行,對不聽勸阻的車輛,根據有關規定將予以處罰。
第四條 在井工礦范圍以外,安家嶺礦范圍以內的遵守安家嶺礦有關規定。
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規定
第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公司質量標準化辦公室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家嶺井工礦礦區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方可駕駛準駕車輛。
第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駕車時必須隨身攜帶駕駛證;
2、不準駕駛與準駕車類不符合的車輛;
3、不許將車交給非駕駛人員駕駛;
4、嚴禁酒后駕車;
5、不準駕駛帶病車輛;
6、駕駛室內不準超員,不準存放有礙安全行車的物品,行駛中不準上下人員;
7、不準在身體過度疲勞或患病有礙安全行車時駕駛車輛;
8、平板車不準拉人,貨車車廂不準人貨混裝;
9、行車中不準有打鬧或有礙安全行車的動作或行為;
10、駕駛車輛時要謹慎、精力集中、加強了望,不準吸煙、飲食、與人交談;
11、凡違反以上規定者,對責任者給予100~500元/次處罰。
12、對明知故犯者,退回人事部門待崗。
第三章 車輛準入管理規定
第六條 所有車輛必須保持制動器、轉向器、喇叭、雨刷、后視鏡、燈光等設施齊全、好用,發生故障及時修理,嚴禁駕駛安全性能不完善的車輛。對后視鏡、前照燈、雨刷等若因無配件暫時修復不了的,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白天在地面使用,嚴禁入井。其他配件損壞的,嚴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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