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 為加強和規范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及使用,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2018〕120號),我廳制定了《廣東省綠色礦山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廣東省礦產資源國情調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廣東省海岸帶保護與利用綜合示范區建設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廣東省海砂資源出讓前期工作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4個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廳各專項資金主管處室及財務處反映。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2020年5月8日 廣東省綠色礦山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東省綠色礦山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省綠色礦山建設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廣東省綠色礦山建設項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我省綠色礦山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 已取得顯著成效,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的礦山企業,經申報并按相關程序核查驗收通過后列為專項資金待獎勵對象。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應遵循依法依規、規范管理、績效優先、公開透明、突出重點的原則,確保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全省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的組織和協調,統籌專項資金預算編制、上報、執行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負責統籌專項資金總預算和年度預算編制、上報和執行情況監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