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三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令 第7號 《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三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2020年4月29日自然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陸 昊 2020年4月30日 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三批廢止和修改的 部門規章的決定 (2020年4月29日自然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通過)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等有關要求,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自然資源部對礦產資源管理相關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自然資源部決定: 一、廢止1部規章 廢止《關于委托山西省等6個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原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的部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登記的決定》(國土資源部令第75號)。 二、修改《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 (一)將名稱修改為“礦產資源統計管理辦法”; (二)刪去第二章; (三)刪去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第二十二條中的“登記”; (四)刪去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 (五)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統計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放射性礦產除外”; (六)刪去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占用”; 將第三款修改為“未列入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的查明礦產資源、壓覆礦產資源儲量、殘留礦產資源儲量及其變化情況等的統計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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