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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轉讓的條件和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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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礦權轉讓的條件 1.根據《礦產資源法》、《管理辦法》以及《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轉讓采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采礦申請人領取采礦許可證后,因與他人合資合作進行采礦而設立新企業的,可不受投入采礦生產滿一年的限制。(2)采礦權屬無爭議。(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4)國務院地質礦產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征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5)采礦權原則上不得部分轉讓。需要部分出售采礦權的,必須在申請出售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分立采礦權的申請,經批準并辦理采礦權變更登記手續。 2.采礦權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兜V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第1款第2項規定: 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權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所謂采礦權申請人的資質條件,主要是指采礦權申請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能力,即具有與所開采礦產資源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裝備條件!稌盒幸幎ā返19條規定:礦業權申請人應是出資人或由出資人設立的法人,采礦權申請人應為企業法人,個體采礦的應依法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凡不符合上述法定條件規定的,不得成為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 3.受讓人為外商投資礦山企業的,應到具有外商投資礦山企業發證權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采礦權人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采礦權的,應由采礦權人委托評估機構進行采礦權評估。評估機構應是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評估結案應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明確采礦權轉讓的條件有利于我們從實體上把握采礦權轉讓合同的內容是否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從而正確認定其效力。 (二)采礦權轉讓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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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采礦權轉讓|條件|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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