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滿,需繼續探礦的,探礦權人應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 30 日前,到原登記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申報資料:(注,以各地具體要求為準,本文僅供參考) 1、探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附電子文檔)(一式三份); 2、勘查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一式三份); 3、地質勘查工作計劃書(計劃項目)或地址勘查合同書(市場項目)(一式三份); 4、地質單位資格證書復印件(一式三份); 5、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文件(一式三份); 6、申請人營業執照或申請人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式三份); 7、申請的區塊范圍圖(一式三份); 8 勘查前期工作總結(附完成工作量及會計核算表)及下一步工作實施方案(附件,附圖:申請勘察工作區范圍圖)(一式三份)。 每次延續不超過 2 年,但是可以無限次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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