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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客體概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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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的客體是指探礦權法律關系主體間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換句話說探礦權客體就是勘查成果,即探礦權人在從事礦產資源勘查科學研究領域內的創造性勞動成果。 探礦權 探礦是對客觀世界的認知 探礦,顧名思義就是探礦權人運用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對特定的區塊內是否存在礦產資源進行探索和研究,并探明礦種名稱、賦存狀態、品位、儲量規模、開采條件(包括水文地質情況、可選性等)和有無開采價值的活動。簡單地說,就是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和手段對特定區塊內有無礦產資源的客觀反映。這種認知和反映由于是受現有的科學知識水平和技術手段等客觀條件的限制,有時是正確的,有時是錯誤的。 探礦是一種科學發現 探礦的目的是要在自然界尋找可供人類利用的物質財富礦產資源,作為生產資料為人類生產、生活服務。探礦是運用科學技術成果尋找和探索客觀世界已經存在的礦產資源,尋找到礦產資源,就是對已經存在的礦產資源的發現。因此可以說,探礦是一種科學發現活動。只不過發現的成果的作用和意義沒有象對自然規律的發現那樣重大而已。 勘查成果是礦產資源賦存的載體,是對礦產資源客觀存在的真實反映 探礦權人利用科學技術手段,經過艱苦探索和研究,如果沒有找到礦產資源,則這種探礦活動沒有實現找到礦產資源的目的,但其對特定區塊沒有礦產資源的評價,即沒有發現礦產資源的勘查成果仍具有科學價值,除非科學技術水平有了重大突破,否則他人在該地區不需要再做重復、浪費的工作;如果發現礦產資源,那么這種客觀存在的礦產資源的物質形態,即名稱、賦存狀況、品位、儲量規模、開采條件、范圍等,則是通過勘查成果這個載體予以體現的。 勘查成果是科技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獎勵條例》的規定,“在推廣、應用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并取得了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可獲得科學技術進步成果獎。探礦權人的礦產資源勘查活動,就是探礦權人應用地質科學理論成果,對勘查區塊進行系統的工作和取樣分析、研究,探索和發現區塊內未知的礦產資源的活動。對于發現重要礦床,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和個人,符合科技進步獎勵條例規定條件的,則可獲得科學技術進步獎。在實際工作中,原地礦部在1986年就根據《科技進步獎勵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了“找礦成果獎”,對在礦產資源勘查中,發現重要礦床,具有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取得重大貢獻的探礦權人予以獎勵。由此可見,勘查成果是科技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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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探礦權|客體|概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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