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咨詢熱線:0315-2738258 13303155855 |
熱門關鍵詞:鐵礦 錳礦 勘探設備 破碎機 磁選機 礦山 采礦設備 鉻礦 |
探礦權的權利義務 | |
|
|
權利 (一)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但是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和通訊管線; (三)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通行; (四)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 (五)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 (六)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七)自行銷售勘查中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施工回收的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探礦權人行使前款所列權利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義務 (一)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施工,并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開工等情況; (三)按照探礦工程設計施工,不得擅自進行采礦活動; (四)在查明主要礦種的同時,對共生、伴生礦產資源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 (五)編寫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提交有關部門審批; (六)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匯交礦產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 (七)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于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八)勘查作業完畢,及時封、填探礦作業遺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1] |
|
關鍵字:探礦權|權利義務 | |
【字體:大 中 小】 TOP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