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法》第3條規定: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 國務院(1998)第240號令《礦產資源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依法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勘查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 《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國家標準GB/T17766-1999)定義規定: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可分為預查、普查、詳查、勘探。 從有關法規和地質勘查工作可知,勘探是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四個階段中工作程度最高的一個階段,提交的資料是礦山建設的必備資料。探礦權是自然人或法人想要從事礦產資源勘查活動必須取得的權利,只有取得探礦權后,才能從事探礦活動。所以說勘查權或勘探權是法規規定的探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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