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高低溫試驗
繼電器的高、低溫試驗均應按國家標準GB 2423·1-81、GB 2423·2-81《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試驗A“低溫試驗方法”和試驗B“高溫試驗方 法”的規定。
4.7.1 高溫試驗:
a. 溫度等級:+40、+50、+55、+60℃。溫度允許偏差范圍均為±2℃。
b. 持續時間:在試驗品溫度達到穩定后,尚需要進行一定時間的高溫條件試 驗時,其持續時間應從2h和16h兩者中選取。檢查高溫時繼電器是否能正常起動或 正常工作這種適應性試驗時,試驗的持續時間只選2h;作高溫耐久或可靠性試驗 時,選16h。
4.7.2 低溫試驗:
a. 溫度等級:-25、-15、-10、-5、0℃。溫度允許偏差范圍均為±3℃。
b. 同本標準2、7、1b。
4.8 其他試驗
其他試驗項目和試驗方法均應符合GB7861-87《繼電器及繼電保護裝置基 本試驗方法》和SD189-87《靜態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通用技術條件》中 的有關規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能源部繼電保護標準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能源部南京電力自動化設備廠、能源部南京自動化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羅佩芳、陳建玉。
上一頁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