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并列運行的重負荷線路中一部分線路斷開后,或并列運行的不同電壓等級線 路中主要高壓送電線路斷開后,可能導致繼續運行的線路或設備嚴重過負荷時, 應在預定地點解列或自動減載。
d.與主系統相連的帶有地區電源的地區系統,當主系統發生事故、與主系統 相連的線路發生故障,或地區系統與主系統發生振蕩時,為保證地區系統重要負 荷的供電,應在地區系統設置解列點。
e.大型企業的自備電廠,為保證在主系統電源中斷或發生振蕩時,不影響企業 重要用戶供電,應在適當地點設置解列點。
3.5.2.2 解列裝置可按下列原理構成:
a.反應頻率或電壓的下降;
b.反應功率或電流大小及方向的變化;
c.反應發電廠和聯絡線的過負荷;
d.反應兩側電動勢相角差達到極限值;
e.反應失步時電氣參數的變化。
3.5.3 電力系統故障或振蕩解列后,為了使解列后的局部系統功率供需平衡,加速 恢復系統穩定運行,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3.5.3.1 低頻或低壓減載及連鎖減載。
3.5.3.2 發電機快速改變出力。
3.5.3.3 快速起動備用機組,或將調相運行的發電機自動改為發電運行。
3.5.3.4 以水電廠為主的系統,當系統中負荷突然減少后,系統頻率升高將引起系 統中汽輪發電機超速時,應裝設反應頻率升高的解列裝置,將水電廠部分發電機 解列或斷開,或將火電廠解列,單獨帶地區負荷。
3.5.3.5 投切并聯電抗器及并聯電容器。
3.6 同步并列
3.6.1 發電廠內,下列斷路器應能進行同步操作:發電機、發電機雙繞組變壓器組 高壓側、發電機三繞組變壓器組各電源側、雙繞組變壓器低壓側或高壓側、三繞 組變壓器各電源側、母線分段、母線聯絡、旁路、35kV及以上系統聯絡線,以及 其它可能發生非同步合閘的斷路器。
3.6.2 在正常情況下,同步發電機的并列應采用準同步方式;在故障情況下,水輪 發電機可采用自同步方式;100MW以下的汽輪發電機,也可采用自同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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