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1200V及以上的線路和1200V以下的供電、配電、用電網絡的總干線 路;
五、母線聯絡、母線分段、旁路和橋斷路器回路;
六、消弧線圈;
七、55kW及以上的電動機;
八、根據生產工藝的要求,需監測交流電流的其它電力裝置回路。
第2.2.2條 下列電力裝置回路,宜測量或記錄負序電流:
一、向三相負荷顯著不平衡的電力用戶供電,在運行中有可能超過制造廠規 定所允許的長時承受負序電流能力的發電機;
二、電力系統中和電力用戶處的負序電流監測點。
第2.2.3條 三相電流基本平衡的電力裝置回路,可采用一只電流表測量其中 一相電流;但在下列電力裝置回路,應采用三只電流表分別測量三相電流:
一、汽輪發電機和380V的水輪發電機;
二、并聯電力電容器組的總回路;
三、110kV重要的線路;
四、三相負荷不平衡率大于10%的1200V及以上的電力用戶線路;
五、三相負荷不平衡率大于15%的1200V以下的供電線路。
第2.2.4條 下列電力裝置回路,應測量直流電流:
一、直流發電機;
二、直流電動機;
三、蓄電池組;
四、充電回路;
五、電力整流裝置;
六、發電機、除無刷勵磁外的同步電動機勵磁回路以及自動調整勵磁裝置的 輸出回路;
七、根據生產工藝的要求,需監測直流電流的其它電力裝置回路。
第三節 電壓測量和絕緣監測
第2.3.1條 下列電力裝置回路,應測量交流電壓:
一、發電機;
二、交流系統的各段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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