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檢驗分為三種:
1.1.1 新安裝裝置的驗收檢驗。
1.1.2 運行中裝置的定期檢驗(簡稱定期檢驗)。
1.1.3 運行中裝置的補充檢驗(簡稱補充檢驗)。
1.1.4 對新型的裝置(指未經部級鑒定的產品),必須進行全面的檢查試驗,并經網(省)局繼電保護運行部門審查,其技術性能滿足電網安全要求時,才能在系統中試用(投入跳閘)。
1.2 定期檢驗分為三種:
1.2.1 全部檢驗。
1.2.2 部分檢驗。
1.2.3 用裝置進行斷路器跳合閘試驗。
1.3 補充檢驗分為四種:
1.3.1 裝置改造后的檢驗。
1.3.2 檢修或更換一次設備后的檢驗。
1.3.3 運行中發現異常情況后的檢驗。
1.3.4 事故后檢驗。
1.4 新安裝裝置的驗收檢驗,在下列情況時進行:
1.4.1 當新裝的一次設備投入運行時。
1.4.2 當在現有的一次設備上投入新安裝的裝置時。
1.4.3 當對運行中的裝置進行較大的更改或增設新的回路時,其檢驗范圍由基層局、廠繼電保護機構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對由網(省)局管轄的裝置,其檢驗范圍應事先征得網(省)局繼電保護機構同意。
未按本條例的要求進行檢驗的新安裝的及經過改造的裝置禁止投入運行。
由于制造質量不良,不能滿足檢驗要求的裝置,原則上應由制造廠負責解決,屬于普遍性的問題,應向有關上級部門報告。
1.5 定期檢驗應根據本檢驗條例所規定的期限、項目及部頒的或各網(省)局批準執行的試驗規程所規定的內容進行。檢驗期限如表1 。
表1 定 期 檢 驗 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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