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1 微波工作人員活動區的微波輻射平均功率密度應符合國家標準GB10436- 89《作業場所微波輻射衛生標準》(見附錄A)的規定,否則,應采取有效的屏蔽 措施。
4.4.12 微波站生產用房層高、荷載、地面、內表面、門窗、溫度、濕度及照明等 的技術要求應符合表4.4.12的規定。


4.5 供 電 系 統
4.5.1 微波站的供電系統分交流供電與直流供電。交流供電主要包括照明、空調、 采暖、通風、測試儀表、塔燈和按有關部門要求裝設的圍墻電網及生活用電等。 直流供電主要供給通信設備和事故照明。
4.5.2 交直流供電設備要求穩定、可靠、維護方便、操作安全。
4.5.3 直流供電采用浮充供電方式。直流供電系統的標稱電壓為-48V或- 24V,紋波電壓不大于2.4mV。
4.5.4 當交流電源中斷時,由蓄電池組單獨供電的時間應不小于下列值:
4.5.4.1 設于發電廠內的微波站:1h。
4.5.4.2 設于220kV及以上變電所、開關站內的微波站:3h。
4.5.4.3 對交流供電線路停電頻繁或連續停電經常超過8h地區的微波站:8h,同 時還應配備油機發電機組或太陽能電池。油機發電機組一般配置1臺,其容量應 滿足通信用電、照明用電、蓄電池室通風機用電和其他必須保證的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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