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使用礦井人員升降專用容器的;
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沒有完善的監測手段和措施的;
不符合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ㄋ模┙浾D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合法鄉鎮煤礦,經檢查組檢查驗收,并由檢查驗收人員、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人、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簽字后,才能恢復生產。
四、對于應該關閉的礦辦小井和鄉鎮煤礦,有關部門要事先吊銷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五、對于責令關閉或停產整頓而沒有關閉或停產整頓,以及關閉后又擅自恢復生產的礦辦小井和鄉鎮煤礦,要對礦主依法查處,并追究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 責人的責任。
六、關閉礦辦小井和鄉鎮煤礦停產整頓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關閉礦辦小井工作由國有煤礦組織實施;鄉鎮煤礦停產整頓、關閉非法及不符合 安全生產條件小煤礦工作由地(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監察,有關部門予以積極協調和配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將此項工作作為煤 礦安全專項整治的重點,制訂周密的工作計劃,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抓緊抓好。對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責的,要依法嚴厲追究有關地方及主管部門負責人的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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